
各种机动车辆使用年限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二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城市公交客运车使用期限为十五年。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十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十五年。虽然现在的非营运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但是超过十五年以后必须每年检验两次,检验不通过的汽车将会采取强制报废措施。
根据《机动车辆强行报废规范》标准:在检查有效期限届满后持续3个机动车辆检查周期内未得到 机动车辆检查合格标识的机动车辆应当强行报废。车子被强制报废再行驶上路的,对驾驶员将惩处罚款2000元、吊销行驶资格的严厉处罚。全国强制实行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合格的的车型,将不允许车子上户,已上户的车子,不合格的将指引报废或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