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要求》第68条第2款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该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签发地或是违规行为地公安部门交管部门参与期限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与学习后,车管所应该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及格的,计分给予清除,归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接着参与学习和考试。拒不参与学习,也并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部门交管部门公示其机动车驾驶证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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